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上,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导致其无效:
首先,在提起诉讼之前,如果未经具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予以批准,则所签署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将被判断为无效;
其次,即使签署了转让协议,如在提起诉讼之前还未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那么该转让协议也会被判定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若转让方在起诉之前即已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未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则此类转让行为应视为合法有效。
而于第十一条中指出,土地使用权人如未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便与受让方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应视为该合同无效。
但是,倘若在起诉前获得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并成功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此类合同应被视为有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