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童遭受车祸后尽管伤势轻微,但事故责任方仍应承担起医疗费用、护理费、交通费用,以及营养费用,和为后续疗养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在确定这些费用时,应依据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入院医药治疗、住院方面的收款收据,再综合病案记录与诊断证明等关键性证据资料进行判断。
关于医疗费用,我们需要参考医疗机构所出具的详细账单、病历及相关诊断证明,来准确确认金额。
另外,针对护理费的金额计量,我们将从护理人员的收入水平、护理人数及履行护理服务期限三个环节出发进行考量。
如果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则可参照劳动力损失补偿的法规进行计算;
若护理人员无具体收入来源并需委托他人代为照顾,则可依照当地护工所执行的同类级别护理服务的市场标准进行计算。
我们将以一人为主要计算单位作为原则进行处理,然而在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能够给出明确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依此意见来重新评估护理人员的数量。
至于交通费用部分,应根据受害人及其必须的陪护人员因其接受治疗或转院护理护理所需实际产生的所有费用进行计算。
最后,关于营养费用的计算,应依照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及医疗机构的建议进行调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