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相关争议,我们会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妥善处理和解决:
首先,若当事人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所做出的结论持有异议,可在收到该鉴定意见书之日计起的15个工作日内递交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
其次,若被鉴定人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的第二年及其以后,因为伤残情况发生了显著变更,也可以依法提出对其劳动能力进行复查鉴定的要求。《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