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员工们,若您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遭受到了伤害,请务必牢记以下重要事项:
贵公司作为责任主体,必须从伤情发生之日起不超过三十个自然日,即当月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正式的工伤认定请求。
如果贵司已经为您投保了相应的商业险种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工伤规定,那么贵公司有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在三十天的时效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相应的理赔事宜。
然而,如果贵司未能依法履行此类义务,没有为您参加社保或者仅投保部分险种,那么理所当然地需要自行承担所有相应的赔付责任,这包括但不仅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等所有为了治愈您的伤病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同时也可能因为您的误工导致收人下降。
若是不幸造成伤残,还将被要求额外赔偿辅助器具费以及残疾赔偿金;
而若最终导致死亡,那么贵司更须赔偿丧葬费以及死亡赔偿金。《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