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受工伤认定申请之后,若出现以下四种情况之一者,将暂时停止工伤确认工作,同时会向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以告知相关信息:
首先,如果入劳动力市场双方关于是否存在实质性的劳务合作关系产生疑义,并且正在遵守法定程序解决此争议的过程中;
其次,如需进行相关管制部门对某起特定事件的结果作出判定,然而相关部门尚未给出明确的结论;
再次,因受到其它不可抵抗因素影响,导致工伤认定决策无法顺利做出;
最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其它规定有必要暂停执行操作的前提条件。
一旦上述导致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况得到消除或者申请人能够提供新的有力证据后,则可以恢复对工伤认定程序的运作。
在此过程中,工伤认定中止的时期并不包括在工伤认定的总期限以内。《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