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在没有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只要实际存在着劳动力雇用关系,那么遭受职业伤害时就理应享有工伤赔偿。
若个体企业未能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那么原本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相关部分责任就会由企业自己承担下来(在此确切来说就是补足)。
除此之外,假如不具备劳动合同所通常包含的内容而演变成了雇佣关系的话,依据实际情况,受害方可以依据人身权益受损的状况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索取相应的补偿,这时企业就应该承担起对于这一事件的相应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