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时能否进行退房处理,我们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当购买房屋时采用全额付款,而因房屋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按时交付,或在交付后经过专业机构鉴定确认主体结构确实存在质量缺陷,甚至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居住体验的质量问题,以及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卖方将标的房屋出售予第三方或擅自抵押给第三方等情况发生时,购房者均享有法定权利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请求。
在此种情形下,买方只要能够证明卖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足以解除合同的行为,即可要求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
其次,然而倘若购房者仅仅由于个人意愿改变导致不再愿意继续持有该物业,则其通常难以实现退房愿望。
因为在实际状况中,一旦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并予以履行,再无正当理由而欲撤销该协议,则往往被视为构成违约行为,需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