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卖方采取“先卖再以物抵债”或“一房两卖”之策略,那么买方则有权利解除此份契约。
“先卖再以物抵债”是指在卖方与买方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在尚未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之前,未经买方许可便擅自将该房屋抵押给了第三方的行为。
而“一房两卖”则是指在卖方与买方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卖方又将同一套特定的房屋出售给了第三方的行为。
如果卖方出现以上两种行为,这无疑是对合同义务的严重违反,构成了恶意违约。
这种行为使得买方购买房屋的初衷无法达成,因此无法获得房屋的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同时还可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对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标准或者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况,买方同样有权解除合同。
此外,如果房屋面积误差超过了3%,买方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如果卖方延迟交付房屋,并且在买方发出催告后,卖方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其义务,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最后,由于卖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买方同样有权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