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各个类型的征地补偿费用的确切标准以及具体金额,均须依据市政府与县级政府所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的相关规定来予以明确。
2、在准确定位土地被征用前所计算出的三年内的平均年度产量时(即涉及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必须严格遵循当地统计部门所审定的最基础单位的统计年报以及经过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作为参考依据。
3、若按照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无法使需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则可考虑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
政府在征收农民土地时,应当有合法的项目支持,并按照国有土地补偿的程序进行操作,确保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遵循先补偿后征收的基本原则,任何违背上述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将被视为非法征收。
被征收人有权拒绝签署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同时也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