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劳动者擅自缺勤长达十日的情况,我所提出的初步解决方案是:
根据贵公司现行的规章制度进行依法处理,通常会采用耐心细致的批评教育手段,同时,在劳动者缺勤期间,贵公司有权拒绝向其发放相应的工资报酬。
若劳动者的行为实际已经构成了重大的违规行为,触犯了贵公司明确的规章制度,我们保留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罚的权利,且没有法律规定对甲方因此做出的决定进行经济补偿。
请注意,用以记录和处罚该类违规行为的条款应在贵司内部得到公开公示或提前告知相关受影响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