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村级自治机关无权进行土地征收活动;
2.在具体征地环节中,村级自治机关仅能作为受征主体出现,实际操作应由获得政府授权的批准机构负责执行。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仅具有县级及以上管理权限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才具备组织实施征地行为的法定权力,同时,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均为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3.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侵占、买卖或以其他任何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对于土地的征收,必须给予公正、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会因此而下降,并且其长远生计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在征收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同时还需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关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要全面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且至少每三年应对该价格进行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至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