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时,他们所能获得的薪资是否应相当于日常工作时间内正常薪酬的三倍这一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该法明确指出,若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员工进行工作,那么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待遇不应低于其正常工作日薪资水平的百分之三百。
因此,对于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来说,倘若用人单位决定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他们进行工作,就必须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向他们支付不低于其正常工作日薪资水平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这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任何用人单位都不能违背此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