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尚未签署正式劳务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提起的审理案件,仲裁庭应在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并开始处理该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自然日内做出裁定判决结果。
若因案情复杂,需要延长审理时间的,其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自然日。
对于仲裁庭所做出的裁定判决,如有任何异议或不满意之处,申请人应在收到裁定判决书之后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以启动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