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情况下,停工留薪期通常不会超过十二个月。
但是若因伤势严重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由所在地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确认并批准,方可适当延长至多十二个月。
在作出工伤认定和进行劳动能力级别评定之后,工伤员工将停止享受原有薪酬福利待遇,而是按照本章节明确规定的相关权益标准,享有相应的伤残保障。
此外,对于在停工留薪期限满后依然需要接受治疗的工伤员工,他们将继续获得合理的工伤医疗服务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