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程序,我们为您进行以下详细说明:
首先,申请人必须是用人单位、受到工伤伤害的劳动者本人或其法定近亲属。
在上述三者中,任何一方都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所辖区域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接下来,需要准备并提供与工伤认定决策以及职工工伤医疗情况有关的相关资料文件。
最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从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计算,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病情评估,并出具最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