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失业保险关系关联至本人并随之转移的情况下,参照相关规定,缴费期间应予以累计计算。
对于员工跨区域进行工作的情况,其所涉及到的失业保险关系也将相应地跟随本人进行转移,并依据此为基础累计计算缴费期限。
同样,医保及失业保险的缴纳问题亦遵循以上原则,转移后的账户内缴费期限将全面统计在内。
遭遇再次就业的情况时,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规定按时、足额地交纳社保费用,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有权对其发出催告,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内进行缴纳或对不足部分进行补缴。《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