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二人婚后所购置且获得所有权的房屋中,因房屋获取时间处于婚姻延续期,因此可以被视为共同财产;
关于第二种情况,即某一方在结婚前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并最终持有房产证书,那么此份房屋应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的范畴。
而对于第三种情形,也就是在结婚前期,其中一方凭借按揭贷款购建了房屋并获得了房产证书,尽管房子是在婚前所得,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婚后两个人共同进行还款,鉴于这种状况,除了夫妻双方明确达成其他协议以外,共同偿还贷款构成的部分都应该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再者,对于第四种情境而言,若夫妻俩人中的一方在婚前通过贷款购房,婚后他们双方共同还款,同时房产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则这份房产将归属夫妻共有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