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程序中,首次提起离婚诉讼并不保证必定能够成功离婚。
但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法院将做出判决宣布离婚:
即双方感情已经无可挽回地破裂,即使经过调解也没有明显改善。
可认定为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
(一)一方或双方已婚并与他人持续共同生活;
(二)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一方有长期且严重的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四)由于感情不合而分居达到两年以上;
以及(五)其他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
此外,当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时,法院应予以批准离婚。
若首次提起离婚诉讼,经由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在此期间,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予以批准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