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明确规定,即使在夫妻离婚之后,仍需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
若其中一方未能尽到应有的抚养义务,则构成违法行为。
对于未能按时支付子女抚养费用的情况,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实施强制执行。
具体而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用。
抚养费用的金额及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决定;
若协商未果,则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在此基础之上,前述协议或裁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刻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裁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请求。
在确认亲子关系方面,若由女方负责抚养子女,则女方无需提供过多的证据支持。
例如,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若男方否认亲子关系,女方有权立即要求进行亲自鉴定。
若男方拒绝接受亲子鉴定,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即“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且若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则可据此推定该主张成立。
”的原则,判定男方支付抚养费用。
此外,若男方曾支付过一段时期的抚养费用,且采用银行划款方式支付,则划款凭证亦可视为间接证据予以采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