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的居住权益本质上来说,它是属于房屋所有权者特意为某个人而设定的不动产权利,因此这种居住权益是不被允许转让或者进行继承的。
现如今,存在着一些特殊类型的房产居住权益受到特定的限制,例如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具备单位福利性质的住房以及某些干休所的房屋等等。
这些房屋的居住权益均具有一定的继承条件限制,若属于此类情况,则该房产无法被继承,其子女也无法继续享有居住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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