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法定刑并非必定伴随着剥夺政治权利这一附加刑。
仅对于被当庭宣告死亡或被裁定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而言,方需依法施以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罚义务。
关于被宣判定有期徒刑或是由管制、拘役构成的犯罪者,是否应当相应地剥夺其政治权利,则要依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加以明确认定。
然而,对于那些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罪犯,必须依法行使附带于刑事处罚之外的剥夺政治权利之严厉惩治手段。
至于那些蓄意谋杀、强暴、纵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侵扰社会秩序的罪犯,同样应当承受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之刑罚。《刑法》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