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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可以判刑吗

帮信罪可以判刑吗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5-11 18:55:12 已帮助221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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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可以判刑吗
在司法实践中,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通常会导致相应的法律惩罚。
然而,具体的判罚期限需要视乎各个案例的具体情况而定。
关于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案标准,可分为以下几点:
首先,情节严重是构成此罪的必要条件,这一概念源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明确规定。
其次,对于那些明确知道他人正在使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并且还为他们提供支持和帮助的被告人而言,只有当其行为满足了特定的条件才能够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这些条件包括:
(1)为三个或更多的对象提供帮助;
(2)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
(3)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且金额达到了五万元人民币以上;
(4)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人民币;
(5)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原因受到过行政处罚,然后再次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6)被协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7)收购、出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超过五张(个);
(8)收购、出售、租赁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超过二十张;
(9)其他可能被认为情节严重的情况。
如果被告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但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确定被协助对象是否真的触犯了犯罪,那么,只要这些涉及到的金额总数达到了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的五倍以上,或者已经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就必须按照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可能被认定为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例如:
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的过程中,如果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但仍然与其保持交易关系,这种情况也符合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规定,因此可以据此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被告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却依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且情节严重的话,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罚;
(2)如果是单位犯下了上述罪行,则应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3)如果被告人同时触犯了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行为,并且还构成了其他犯罪,那么就应该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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