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律法规中关于“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规定,凡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相关政策性文件要求,违反相关法规条款,非法向他人售卖或提供本国公民的私人资料,若情节恶劣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并且还需处以直接罚款或单一罚金;
而假如犯罪行为极度严重,则可能会面临三年及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与罚金相结合的重惩。
根据当前司法解释的详细解释,倘若非法获取、销售、提供了轨道信息、通信内容、信用信息、房地产信息等各项信息累计达到50条以上,或者是居住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达到了500条以上的精细程度,又或是交易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各种信息,乃至其他公民的私人信息累积超过5000条以上,所有这些情况都可以按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判定。
为了使得量刑更具严谨,当涉及到电话号码首次突破5000条时,就将会被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重大嫌疑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