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行为所产生的拟制性效力,主要是指在法律层面上确定了新的亲子关系以及其他亲属之间的相应权益和责任分配的作用力。
首先,我们来探讨养父与养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受到影响。
自合法的收养行为生效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条款予以明确。
其次,对于养子与养父母的近亲之间的关系,由于收养行为的达成使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与自然状态所衍生出的父母子女关系完全等同,所以在这一领域内,我们也应依据《民法典》中的规定来界定养子女与养父母近亲之间的关系。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收养关系的确立,养子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将会相应地得到消除或重新定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