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旷工问题,如若其行为符合本公司规章制度中所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之情形,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将有权利直接终止与该名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但是,在此过程中须注意遵循"制度落地"原则,即,所涉及的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必须经过合法的法律程序制定并且必须是为每位员工充分了理解和接受。
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当劳动者由于旷工而致使其行为被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发生时,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才能够依法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