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员工在决定离开现有工作岗位时需遵循提前告知之义务原则,若未能做到,则须承担因此对雇主带来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对于劳动者而言,按照法律规定,当其因离职而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雇主如实告知,这样才能确保高效、合法地完成离职手续。
同时,如果该名劳动者正处于试用期阶段,那么他同样需要在离开现职前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告知雇主并进行适当的交接工作。
然而,假如该名劳动者已经严格按照上述步骤和时间要求履行了告知义务,那么他将无需得到雇主的额外许可或者批准即可顺利地过渡到新的就业环境中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