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时间限制。
我们需要明确理解的是,工伤认定应该满足以下必备条件:
1.工作时间:
所谓工作时间,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要求来衡量,包括正式工时及不定时工作制下的指定工作时段。
请注意,如果用人单位对工作制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那么该工作时间就是由用人单位决定和确定的。
(1)确认是否构成工伤,须看该事故伤害是否发生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
(2)若事故伤害并非在正常工作时间范围内产生,则通常不会被判定为工伤。
2.工作场所:
泛指员工平时进行正常工作的实体区域,以及领导针对短期事务特别委派员工完成工作事项的特定场所。
(1)工伤的构成主要依赖于事故伤害是否发生在该实体工作区域内;
(2)超出常规工作区域的事故伤害,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3.工作原因:
由于直接受工作促成而承受事故伤害或患有职业病,这无疑构成了工伤。
即便职者并未在工作时间框架内、工作场地范围内发生事故,但如果该事故伤害与其所承担职责或业务密切相关的话,那么它仍然可以被视为工伤。
4.主观过错:
除非职业者故意导致事故的发生,否则无论其是否存在过失行为乃至重大过失,均被视作工伤对待。《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