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雇员在从事工作时,并非所有的情况都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
相反的,他们可能涉及到的是劳务关系的情况。
这两种法律关系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异,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规则的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要求指出,在劳务关系中的意外伤害不应被视作工伤,而只能算做人身损害事件。
在此情况下,受害人有权向加害者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