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需要提醒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并不适宜采用留置权这种救济方式。
留置权乃指在特定条件下,债权人为保证自身利益不受损害,有权依法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之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扣押,待债务履行完毕后再行发还的一项法定权益。
这类使用权的适用对象通常为动产物项,可以很好地为债权提供有效保障。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留置权所涵盖之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其相应利息、违约责任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所需费用以及实现留置权所需支出的相关开支等方面内容。《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