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下所述的特殊情况中,劳动者有权单方面解除与雇主的劳动合同关系:
首先,雇主未能依照劳动合同中的承诺提供充分的劳动保护或适当的工作环境条件;
其次,雇主未能及时并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薪酬;
再次,雇主未就劳动合同相关事宜向当地社保部门依法申报和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
接着,尽管雇佣双方对劳动合同达成了共识,但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却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给劳动者带来了严重的利益损失;
此外,劳动合同的效力存在瑕疵,具体表现为:
1.雇主采用欺骗、要挟等手段甚至公开利用他人心理恐慌,使得另一方在无法做出理智决策的情况下签署了劳动合同;
2.雇佣单位免除了自身角色理应承担的责任,剥夺了劳动者应该享有相应权益的机会;
3.雇主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劳动合同条款设定的严格规定。
最后,还有一种情形也属于劳动者可行使终止劳动合同权力的范围,那就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基本状况。
如遇雇佣单位采取暴力手段、威胁、甚至非法拘禁人身自由的方式逼迫劳动者从事超负荷工作、或者雇佣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范,指令员工在危险环境下进行危险操作,这些情况会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危害,劳动者可立即中止与雇主的合同关系,且无需事先通知雇佣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