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遭遇上班和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是否能够定位为工伤的详细条件如下:
首先,如果受害者因其工作职务而在正常的工作时间段以及其所在的工作地点遭受了事故伤害;
其次,如果员工在其工作时段前后在同样的工作场所,从事着与其工作相关之预备性或收尾性事务时,于此过程中遭受了事故伤害;
第三,如果受害者是因为在正常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履行其工作职责受到了诸如暴力等意外伤害;
第四,如果受害者患有职业病;
再次,如果员工在执行外派任务期间,由于工作理由导致的身体伤害或者因事故而消失的难以确认身份的情况(也包括发生在上下班途中);
最后,如果受害者在上下班路途中,遭到并非由自身主责的交通事故或者在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交通事故中所受到的伤害。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可以将此类情况确认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