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死亡的情况下,肇事方须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除了赔偿受害者在救治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之外,还需支付丧葬费用、被赡养人生活费(倘若在受害人生前负担着赡养义务);
死亡赔偿金、护理费用、餐饮费用以及营养费用;
此外,亦包括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务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及误工损失等额外合理费用。
具体而言,1、丧葬费用将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去年全职员工的月均工资标准,以此作为参考因素,核算出总计6个月的金额作为赔偿标准。
2、被赡养人的生活费用将根据他们失去劳动的状况,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去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与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这两项指标来进行计算。
若被赡养者为未成年人,其生活费用将计算至满十八周岁为止;
如被赡养人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其生活费用将计算二十年。
然而,六十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年龄每增加一岁,赔偿期限将会减少一年;
对于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被赡养人,赔偿范围将仅限于五年。
3、死亡赔偿金额度则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去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为二十年。
但同样地,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的受害者,年龄每增加一岁,其赔偿期限也就会随之缩短一年;
而对于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受害者,其赔偿期限则只会计算为五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