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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效的特殊性是什么

行政诉讼时效的特殊性是什么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依法享有广泛的、平等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是为了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行政诉讼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024-04-14 18:25:28 已帮助296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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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效的特殊性是什么
您需要了解以下关于行政起诉期限的信息:
首先,对于那些可以立即提起诉讼或自行选择诉讼的案件,申请人要在得知具体行政行为决策之日起的3个月内进行申诉
然而,这仅为法律例外情况下的限制。
其次,如果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亦称复议前置)或是申请人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再进行诉讼,则应自收到复议结果通知书之日起的半个月内提出诉讼请求。
同样,这也只适用于特殊情况。
最后,若复议机构未能及时做出决定,那么申请人可以于复议期到期之日起的半个月内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
同样地,这仍有其特定条件。
对于立案期限,法院会在接收到诉状后的七天内进行处理,如未能立即可采取暂缓讨论措施。
当申请人对此有异议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此外,法院一审审理期限通常为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但遇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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