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申请再审的期限规定如下:
首先,通常情况下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正式生效之后的六个月之内提交申请。
若是存在特殊法定情形者,则必须于知晓或者应当知晓之日开始的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这些特殊法定情形主要包括:
发现了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以及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被证实为虚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