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行政诉讼中适用时效方面的明确规定如下:
对于直接启动的行政诉讼程序,原告应自得知乃至应当得知行政机关作出特定行政行为之日开始计算,期间为六个月;
而对于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之后再次提出的行政诉讼,则需自收到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期间为十五日。
值得注意的是,若涉及不动产权益的诉讼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年;
至于其他类型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