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处罚人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务必前往指定的银行缴纳相应的罚款款项。
在此过程中,只有逾期罚款才有最终缴纳期限之说,若非特殊情形或者经过特许获准,则不存在暂缓或延期缴纳罚款的可能性。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允许暂缓或延期缴纳罚款时,也需要根据具体实施处罚的部门、该部门所做出的暂缓或延期决定以及所涉及的违法行为本身的性质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考虑。
因此,关于这一问题,我们不能给出一般性的回答,而是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