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我国各级行政管理机构对某位违法行为主体实施了罚款形式的行政处罚措施,那么关于缴款期方面的延长期限最久将不超过两年的法定期限。
这主要是因为针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通常规定为两年,因而在允许的范围内延迟缴纳法律规定的款项也是理所应当的,但同样其延长期也不应超过该追诉时效。
假如行政管理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延迟付款申请予以批准的话,那么就应该基于当事人所面临的困境及其个人状况等多重因素综合考量,拟定出一份具体且合理的延迟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