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只有被视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才有此权利。
2、必须具备明确的被告身份。
该被告应当是做出相关诉讼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构,同时还需提供被告确切的办公地点或是其常居之地的详细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邮寄编码等信息。
3、对于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方面,原告需要提供与其争端事实密切相关且符合起诉条件的充分证据,同时按要求填写证据清单,注明每项证据的名称、数量,阐明证明目的以及提交日期。
4、整个案件必须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的法定范畴,并且该案审理的法院也必须属于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