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特定时效期。
倘若过境这一时限,优先购买权将丧失其效力,优先购买权人将无法透过行使此权利来否认出卖人和第三方之间已经形成的合法买卖合同。
在这段时期内,出让人有责任停止出售被交易的财产或退还定金,以维护优先购买权人的利益。
然而,如果第三方在侵犯了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下与出卖人达成买卖协议,优先购买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规要求法院宣布该买卖协议无效。
因此,如果损害优先购买权的行为发生在优先购买权的法定期限以内,那么优先购买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程序要求该买卖合同归于无效。《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