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赔偿的“私下和解协定”并非必须一律被视为失效,而应在特定情况下进行考究性判断。
当用人单位行为违反相应国家强制规范,试图借助这种手法规避法律体系的惩处并侵害劳动者权益,或是在欺骗、威胁劳动者的情况下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此类协议理应被判定为无效。
然而,如果当事人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共识,且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补偿待遇不低于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相应标准,那么这样的协议依然具备生效效力。《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