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村干部擅自占用或挪用征地补偿款项者,当地村民可向乡镇级的人民政府报告并反映问题,同时他们亦可选择向检察机关进行检举揭发。
需特别强调的是,若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村基层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协助政府进行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与分配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那么这些人便被视为"从事公务性质"的公职人员。
因此,如果村干部以不当手段私自占用或挪用土地征收补偿款项时,其行为可能构成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