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关于拆迁补偿与户口之间的关联性问题时,需根据具体的拆迁政策进行分析。
每项工程的政策规定皆不尽相同,有的是将房屋建筑面积作为计算补偿金额的主要参考因素,而对涉及到的户口状况并未予以过多考虑,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可能会导致当事人难以获得相应的补偿。
然而,如果该项目属于回迁安置类型,那么户口数就成为了衡量安置面积的重要标准,当事人便有机会获得相应的补偿。
因此,我们需要结合实际项目来综合判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