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农村村民每户仅能合法持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总面积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所制定的相应标准。
对于那些人均土地资源稀缺,无法确保每户均可享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个人意愿的前提下,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农村村民能够依照省级行政区划的规定标准,实现户有所居的权益。
同时,农村村民在出售、租赁或赠予自有住宅之后,如再次提出申请宅基地的需求,将不再予以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