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地工作中所必需遵循的程序包括:
首先需向社会发布拟征地通告;
接下来需要深入走访村民,了解其看法并组织听证会;
然后,必须进行严格的地籍调查以及地上附着物的登记确认;
紧接着,拟定出“一书四方案”并提交上级部门审批;
随后,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紧接着是征地补偿登记环节;
最后,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同时根据群众反馈意见修订相关方案并再次公告;
待所有步骤完成后,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
最后,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将土地交付使用。
2、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上报至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则有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对该方案进行严谨的论证,并公开发布,以期广泛征求公众意见,而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天。
3、关于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事宜如下:
负责拟订的机构为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协同相关单位共同完成。
拟订过程中主要参考的依据包括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过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方案内容主要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附着物补偿费等多个方面。
方案公告环节,市、县政府地政部门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两级进行公示,倾听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最后,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将方案上报至市、县政府批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