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农村住宅及其附属土地使用权仅能够在本行政村内符合资格要求的村民之间进行交易转让,禁止将其出售给除本行政村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员。
然而,若所售房屋为本行政村内符合资格要求的村民购买,那么该房屋在面临拆迁时所获得的补偿款项便与其原始所有权人无直接关联。
反之,若将房屋出售给本行政村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员,则此项买卖行为将被视为无效,而在此情况下,房屋在面临拆迁时所获得的补偿款项原则上应归属于原始所有权人。
但是,如果买卖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房屋在拆迁后所得补偿款项的归属问题,那么就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这一约定。
若未曾对此作出任何约定,那么原始所有权人有义务向买方退还购房款项,同时赔偿买方因装修费用、房价上涨等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