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雇主在以下情况中存在的种种行为,员工有权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工协议:首先,如果雇主未能根据双方签订的
劳动合同规定为劳动力提供有效的劳动保护或基本工作环境,那么劳动者就具备
解除合同的合法权利;其次,当雇主不能及时或者足额向员工支付薪资时,也同样构成了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合理理由;再次,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只要雇主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障费用,也都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协议提供了合法的依据;再者,假如雇主制定的规章和制度违反了任何有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则劳动者有权因此而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最后,如果因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列明的各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被认为是无效的时候,劳动者同样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对于劳动者来说,还有许多其他法定情形使其拥有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些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例如雇主采取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迫劳动者进行劳动活动,或者雇员遭受雇主在开展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指挥、冒险作业行为所带来的潜在人身安全危害,这时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与雇主之间的
劳动关系,无需提前通知雇主。《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