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探讨到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对于正处于孕期阶段的劳动者,其所属的单位应该积极地将原有的劳动合同延长至这位劳动者一年哺乳期结束之时。
在此之后,双方可以共同商议并决定是否需要续签新的劳动合同。
然而,若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均决定不再续签,那么单位有责任依照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来说,经济补偿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进行计算,每满一年便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
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超过了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计算;
而对于工作年限未达到六个月的劳动者,单位也应给予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