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业禁止协议的解除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协商解除方式。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达成共识并一致同意解除竞业禁止协议,那么该条款便可生效;
其次,采取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的方式。
在竞业禁止期限之内,倘若用人单位申请解除该协议,经过申请,此项措施便可得以执行;
第三,涉及到劳动者提出解除的情形。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或者在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时,已经对竞业禁止以及相关经济补偿做出明确约定。
然而,当劳动合同发生解除或终止效力之后,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导致超过三个月未能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提出解除竞业禁止协议之诉求将得到中国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