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劳动仲裁案件时,通常情况下我们会耗费大约四十五个工作日。
在此过程中,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仲裁申请的那一刻算起,仲裁庭将在四十五个自然日内完成裁决工作。
然而,若遇到案件情况较为复杂或者需要额外的调查取证等环节,仲裁庭有权适当延长仲裁期限,但最长不允许超过十五个自然日。
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仲裁裁决结果持有异议的一方,他们有权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