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支付转让型企业进行采购操作过程中,该类企业会将其所拥有的第三方债仅转化为货款的形式来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在收到的款项中包含了属于应收账款的部分。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应收账款并非由购货方所产生,而是源自于与购货方原先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方。
2、债务重组型企业则是在无本金承担的情况下,通过签订协议或选择其他适当的方式来商讨和决定债权的转让事宜。
相较于上述的支付转让型企业,这种模式下的债权债务交易活动在重组之前就已得以完成,或者在进行债权转让的时候并未同步发生具体的交易行为。
更为深入地探讨,重组之后所展开的交易其实只是实现重组的结果而已,例如为缓解债务压力而采用非货币性资产换取债务的方法等等。
因此,针对这类转让模式,可参照我国企业财务准则中的《债务重组准则》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3、当非货币型企业在实施涉及到非货币性资产相互交换的交易活动中,如果其中涵盖了部分应收款项,那么这时候,我们应先计算出应收账款占据整个非货币性资产总额的比例,以便判断这笔交易究竟更加偏向于非货币性交易还是更接近于货币性交易。
4、在所谓的“有负债型”转让应收账款的情况下,转让方对于未来应收账款的实际实现程度必须负担起连带的责任。
举个例子,假如某企业用应收账款作为抵押品而进行了融资操作,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然而实际上,在融资期间,应收款项能否顺利收回仍属未知之数,因此,对转让方来说,这无疑是一项或有负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